查看原文
其他

北京首例遗产管理人被诉案宣判 姑姑继承侄子名下房屋全部份额

专业专注房产 易居房产律师团
2024-08-24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

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

联系│13911056513@139.com

北京首例遗产管理人被诉案宣判 姑姑继承侄子名下房屋全部份额

基本案情 
/CASE

小雄(化名)自父母去世后便随姑姑赵女士生活,小雄由于身体不好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赵女士为他的终身大事考虑以他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30岁的小雄突然因病离世,赵女士不是小雄的法定继承人,无法直接继承房屋。由于小雄已无法定继承人,赵女士认为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是小雄的遗产管理人,故将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房屋的全部份额。


4月27日,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赵女士是继承人以外的对小雄扶养较多的人,姑姑对侄子道德层面的自愿扶助应当予以鼓励和肯定,依法判决由赵女士继承小雄名下房屋。


赵女士称,小雄自幼体弱多病,其父母相继死亡后一直与赵女士共同生活,小雄患有糖尿病、肾病等多种疾病,赵女士照顾小雄的生活起居、陪伴小雄就医。为小雄日后成家考虑,赵女士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并持续偿还贷款,该房屋登记在小雄名下。


小雄之姨、堂姐、堂姐夫出庭作证赵女士持续照顾小雄的实际情况,称小雄生前明确表示房子归姑姑赵女士所有。


朝阳区民政局代理人向法庭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朝阳区民政局对自然成为小雄的遗产管理人没有异议,但赵女士在小雄死亡后,并未将小雄死亡的情况告知居委会,也未告知朝阳区民政局,亦未通过特别程序指定朝阳区民政局为小雄的遗产管理人,认为赵女士直接提起诉讼存在程序瑕疵。


经法庭调查,小雄未婚无子女,无兄弟姐妹,小雄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均先于其去世。

                                  

法院审理认为
/CASE

被继承人小雄没有法定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区民政局为小雄的遗产管理人。赵女士、朝阳区民政局对朝阳区民政局为小雄的遗产管理人并无争议。指定遗产管理人旨在解决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存在的争议,而非分割遗产、管理遗产的法定前置程序,赵女士为依法分割小雄的遗产而起诉朝阳区民政局符合法律规定。


对被继承人生前的扶养,通常见于日常琐事、生活起居等,包括经济上的支持、情感上的陪伴,一般情况下,被继承人的亲属、与被继承人关系密切的人会更了解相关事实。小雄生前就医留存的联系人是赵女士,也可以看出小雄生前对赵女士较为信任和依赖,证人证言与此亦可相互印证。故法院采信证人证言,结合小雄的就医资料等,认定赵女士是继承人以外的对小雄扶养较多的人。


赵女士系小雄之姑姑,在无法定扶养义务的情形下,出于亲情和关怀对小雄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并在购买涉案房屋方面为小雄提供经济资助。这种扶养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道德层面的自愿扶助,赵女士对小雄的扶养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肯定,结合分给扶养人的遗产数额应以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赵女士分得涉案房屋的全部份额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故法院对赵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小雄名下某房屋的全部份额由赵女士继承。


案件宣判后,原告当庭表示不上诉,被告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案件宣判结束后,北京朝阳法院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规范履职、参与诉讼方面主要存在的困难向民政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制定和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工作指引、协同相关部门探索民政部门履职保障的制度设计、完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置机制。

相关法条 
/READ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版权公告

编者说明:本文来源微信号“京法网事”,供稿:朝阳法院。本公众号所发布的原创文章一切权利属于署名作者所有,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编辑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需转载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公众号及作者署名,需要白名单授权的请扫描底部二维码联系。本公众号原创文章、编辑文章、转载文章仅供学习与交流,不代表任何的官方解读和实践指导性建议,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转载文章如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

END

买房、卖房、继承、析产、分割、确权、陪购、陪售,代理谈判、签约、争议解决。

敬请关注:易居房产律师网

http://www.maxfcls.com/(PC端)

http://www.maxfcls.com/wap/(移动端)

易居房产律师团法律咨询热线

13911056513(张涛律师)

Email:13911056513@139.com

18501380726(团队助理)

团队微信号:zhanglvteam

Email:18501380726@139.com



点击下方标题,阅读更多文章

1、农村房屋买卖已25年,被拆迁获赔近百万,卖方诉请合同无效并主张房屋补偿费,法院怎么判?

2、最高法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双方在签约时已预见到房屋被征收、征用的可能并作出约定的,应视为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的自由处分
发商返还款项及利息

3、最高院民一庭:网签与备案有何区别?|商品房网签与购房合同备案

4、夫妻房产登记为1%和99%,离婚时按该份额分割还是均分?|离婚房产分割:一波三折,经历一审、二审、抗诉再审,终于尘埃落定…
5、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的解读(附:最高法院关于以物抵债的16个裁判观点合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6、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一方所有,尚未办理变更登记,能否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7、无证房一房二卖已交付,再过户给未实际看房的另一买受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如何判断?
8、交易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合同无效,卖方被判赔偿买方房屋升值损失近290万元【成交净房价仅105万】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易居房产律师团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